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1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

  (市卫生局)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规范和指导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社区暴发阶段,采取以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减缓疫情传播、控制疫情蔓延;社区流行阶段,采取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加强重症病例救治、降低病死率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危害。

  (二)原则

  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单位落实;联防联控,群众参与。

  


  二、组织机构 

  市人民政府成立太原市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组成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爱卫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汽车客运公司、武警太原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为防控工作提供经费、物资保障,督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工作措施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疫情防控工作。

  (一)疫点或疫区控制措施

  1.疫点或流行范围的确定。发生或可能发生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的地区,辖区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定疫情波及范围,提出并采取疫情控制措施。

  2.疫点控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动员社会力量,为疫点隔离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实施医学观察人员后勤保障等)。采取减少或限制人员流动、娱乐场所停业、取消或推迟大型集会等措施。疫区内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集中休假或轮休。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教育、卫生部门规定和疫情波及范围及发展趋势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

  3.疫区控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必要时对疫区波及范围采取交通检疫等隔离管制措施(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县(市、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

  (二)病例治疗和管理

  1.病例排查。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做到发热病人集中在发热门诊或相对独立区域诊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启用红外体温监测,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体温检测,及时发现发热病人。为发热和上呼吸道感染病人提供外科口罩等防护用品。

  2.实行分类诊治与管理。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人由定点救治医院集中收治,轻症病人进行居家(校、厂)等固定场所隔离治疗。

  (三)密切接触者管理

  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阶段,对病例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校、厂)等医学观察或随访措施。对高感染风险密切接触者及高危人群实施预防性用药和疫苗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可参照国家卫生、医药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家(校、厂)等固定场所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

  1.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学校、工厂等有关单位对居家(校、厂)等固定场所密切接触者或轻症病例进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居家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2.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居家(校、厂)等固定场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轻症病例隔离治疗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