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

  (2009年11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护广大干部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是构建惩防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1.加强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权、资源配置权、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焦点。从我省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拉拢腐蚀重点领域的干部,重点领域已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成为诱惑大、容易失足的高风险岗位。大量事实表明,进一步加强这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是加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干部健康成长“双目标”的必然要求。

  

  2.加强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为主线,抓住民主决策、风险防范、公平交易、信息公开、检查问责等关键环节,从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等方面加大系统预防腐败力度,坚决遏制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进一步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以廉洁从政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为重点,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危机意识,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完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确保反腐倡廉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运用重点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人、财、物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把典型案件剖析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学习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廉政状况、讲廉政党课。积极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以案说纪说法活动,教育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大力开展“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决制止个人决策和暗箱操作

  

  5.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各种名义的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等,应原原本本记录,作为决策问责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重要决策票决制。推行决策讨论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

  

  6.建立重大决策公示和意见征集制度。坚持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或党内公开。凡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实行社会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保障公众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的决策机制;凡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政协进行民主协商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审议和协商。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公开。建立重大决策过程的跟踪反馈、监督检查、决策后评价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和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党务公开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