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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进一步提高省城科技资源使用效益,加快建设一流自主创新基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科技资源是科技创新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研试验机构与基地等科技资源建设有了较大积累和改善,但科技资源多头投入、重复分散、利用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显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是落实市委九届七次会议精神,实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一流自主创新基地”的必然选择,是整合创新要素、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成本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 二、加强平台建设,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造条件 (一)省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主要依托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太原科技信息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科技文献库、科技数据库”(以下简称“一网两库”)服务平台实现。通过 “一网两库”使用科技资源的个人或组织应在“一网两库”服务平台申请注册并提交使用科技资源的类别、数量、用途以及范围等申请。 (二)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制定省城科技资源开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科技资源类别编制开放共享目录,每年定期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公益性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信息以及我市科技资源需求信息,并对科技资源实行“台账式”管理,适时监测、统计和汇总科技资源共享使用情况。 (三)“一网两库”服务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市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网络。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要对省城科研机构以及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开展在线服务。科技文献库要加强与国家图书馆、高校文献资源系统等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系统的互联与对接。科技数据库要加强先进装备制造、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科技数据的数字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 (四)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科技资源,应承担资源开放责任和义务。其拥有者应当在完成调试、验收、评审、结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一网两库”服务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其他形式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参加开放,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五)“一网两库”服务平台对以下3项服务暂免收取相关费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向社会提供的仪器设备检索、发布、预约登记、咨询等服务,科技文献库向社会提供的原文代查、参考咨询、情报资讯等服务,科技数据库向社会提供的数据资源搜索、产业数据目录信息和数据库共享等服务。 三、规范共享行为,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搞好服务 (一)科技资源拥有者和使用者应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具体事项,并签订协议。 (二)科技资源拥有者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可以向科技资源使用者收取相应的使用和服务费用。对从事教学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只收取科技资源使用的成本费用。 (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双方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科技数据共享要尊重科技数据所有者的各项权益,科技文献共享要尊重作者著作权及有关权益。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属研究开发方所有;其他形式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加大经费投入,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供保障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在每年财政科学技术经费预算中安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资源建设、管理、运行及升级改造。同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活动,形成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