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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01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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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亏损弥补机制。对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融资任务而发生的亏损,先由平台公司经营性收益进行弥补,缺口部分由平台公司提出弥补方案,经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进行弥补。

  (三)建立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制。根据项目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平台公司土地一级市场整理权、交通线路运营权、景区经营权等部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高平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对政府非税收入,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转增平台公司的资本金。

  五、规范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平台公司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一)规范投融资项目审批。平台公司提出的项目投融资计划,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科学决策。平台公司投融资项目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涉及面广、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项目,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项目专家论证、公示听证制度,加强项目审核,确保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要求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因项目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平台公司产(股)权变动、资本经营预决算、收益分配,发行债券、子企业设立、重大投融资活动和资产的转让、处置、抵押以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由省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省国资委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平台公司进行职能范围外的投资、股权合作、对外担保等事宜,必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要根据《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0〕11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平台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学编制预算,合理确定经营预算目标和收益收缴指标,加强收益征收和支出管理,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规范产(股)权转让及改制重组。省国资委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规范对平台公司产(股)权转让的管理。平台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产(股)权转让,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公开征集受让对象,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竞价转让。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产(股)权转让影响平台公司国有控股地位的,须通过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平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改制重组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平台公司要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省国资委要加强财务监督、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确保平台公司正常运行。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省审计厅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平台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务收支、财政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预决算等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省监察厅要加强效能和纪律监察,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平台公司要增强风险意识,落实决策、执行、监管等三个环节的责任。要完善项目法人制度,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要加强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未经批准严禁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防范投资及经营风险。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治企,防范法律风险。要合理控制投融资及担保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对以平台公司为借款主体、以市州县和省直部门为用款主体的开发性贷款,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6〕9号)的规定,设立偿债准备金账户,建立扣款机制,促使用款主体按期还本付息,保障平台公司的信用。

  (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国资委根据平台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平台公司的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根据资产及经营规模,在与国内同类企业对标的基础上,对平台公司用工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合理界定,区别对待,分类考核,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建立平台公司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司负责人绩效薪酬。对政策性业务的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重点考核政府确定的融资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经营性业务的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主要考核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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