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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动[2010]2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粮食卫生标准

  《饲料卫生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进口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通知

  2.3 制定的原则

  2.3.1体系化原则

  全面考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所涉及的“明确目标、选择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抽取样品、样品检测、不合格结果调查处理、结果分析、采取措施” 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年度监控计划,确保整个监控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改进。

  2.3.2分类管理原则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所包含的产品种类繁多,特点不一,本计划按照用途将之分为动物、饲料、水果、粮食四个大类,分别制定年度监控计划,以利于风险评估、监控产品和物质的选定以及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

  2.3.3科学原则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参考我国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技术法规等确定的抽样方法,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监控方案,研究制定科学的产品及监控项目选择方法、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

  2.3.4可操作性原则

  监控计划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检验检疫一线工作实际,确保所确定的监测产品是进出口量大或者风险高的产品,确保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不给执行机构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充分考虑各实验室具备规定监控物质的相应检测能力,确保监控工作能与日常检验检疫工作协调统一。

  2.3.5循序渐进原则

  鉴于制定和完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监测产品首先选择进出口业务量大或者风险高的产品,监控物质的选择重点考虑我国和主要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限制使用或被关注的存在安全风险的物质,兼顾覆盖范围和年度重点。各大类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制定充分参照上年度监控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2.3.6与日常检验的关系

  监控计划的实施应与日常检验工作紧密结合。为保证监控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本计划将监控物质分为一般监控物质和重点监控物质,并规定:对于出口产品,各直属局可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厂(场、园)一品一案”的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和调整监控物质,并确定监控频率,对于进口产品,各直属局须按照《年度监控计划》规定的监控频率,对来自同一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同种产品实施重点监控物质的检测。重点监控物质的监控结果可作为进出口合格评定的依据。

  2.4 管理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管理和组织机构包括主管部门、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检验检疫协作组、执行机构。

  2.4.1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4.1.1组织制/修订并发布《监控指南》。

  2.4.1.2组织制/修订并发布各大类产品《年度监控计划》。

  2.4.1.3组织起草各大类产品《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报告,并下发各有关单位。

  2.4.1.4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检验检疫协作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和批准实验室的工作。

  2.4.1.5负责与国家农业、食品等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和协调。

  2.4.1.6制定、修订有关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的法规和规定;组织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制、修订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的抽采样、检验检疫方法和限量等标准。

  2.4.1.7组织对基准实验室和批准实验室的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

  2.4.1.8采取有关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的重大的控制措施。

  2.4.1.9组织系统内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人员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培训。

  2.4.1.10负责协调实施安全监控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4.2秘书处: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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