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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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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策严重失误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违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形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失职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贯彻不力,对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的职务行为监管不力等,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或者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

  

  (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指导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形。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的萌芽期或发展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者妥善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害,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形。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规定、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等,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六)除应当对《暂行规定》列举的六种主要情形实行问责外,党政领导干部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也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实行问责。

  

  (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明确问责机关职责

  

  (一)问责决定机关及其职责。省、市、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对问责具体实行机关的问责建议进行集体讨论后,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也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责有关材料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问责具体实行机关。省、市、县纪委、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实行机关。

  

  (三)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并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立案查处。

  

  (四)组织人事部门职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并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责材料同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人员决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回复建议机关,同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职责。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本部门党组(党委)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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