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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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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完善问责配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作出了统一规定,我省要紧密结合省情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证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要建立问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各市、州、县党委、政府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垂直管理部门要以《暂行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细化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适用,在2010年3月底前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要在2010年3月底前制定完善本部门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配套制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及省直各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制度应当在正式实施前分别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问责信息报送制度、问责线索移送制度、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制度、问责案件移送制度、问责材料归档制度、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回复制度、问责情况备案制度等。各地、各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原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正确履行问责决定机关职责,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支持问责实行机关依法履行问责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加强对《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将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主动配合查处问责案件,不得隐瞒和包庇。省委巡视机构要将《暂行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发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问责而没有问责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把有利于发展、有利于稳定、干部认同、群众认可作为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原则要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失职行为的追究力度,不断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与维护社会和谐,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群众正当利益;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明晰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为切实发挥问责制度的教育、约束作用奠定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注意利用各种监督渠道发现问责案件线索,重视对问责案件的跟踪调查,加强对新形势下问责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深入总结、全面收集、及时反映《暂行规定》执行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问责制度,提高问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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