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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09]64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切实做好我市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投资项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200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主要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要本着及时跟进、全程参与的原则,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确保财政投资管理使用的安全、透明、高效。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  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信息。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定期向市、县(区)发改委报送,由发改委统一汇总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项目实施部门申请获取投资项目信息。

  

  


  第八条  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部门公开项目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由市、县(区)发改委负责审查项目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如对项目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加强扩大内需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项目实施部门要紧紧围绕对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是否全面领会和落实到位,加大对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以及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等扩大内需重点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务必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迅速地落实好中央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立项等环节的信息公开。项目实施部门要紧紧围绕投资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要通过报刊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决策实施前,要采取多种公开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坚决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坚决防止财政资金用于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坚决防止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攀比。

  

  


  第十二条  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的信息公开。项目实施部门要紧紧围绕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对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用地管理、环境评价、决算验收等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程序规范合法。坚决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行其事、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的信息公开。项目实施部门要紧紧围绕项目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使用效果是否满足社会需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单位资质以及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及时公开集中财力投入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的建设计划、有关投资项目及数额分配情况,也要及时公开项目进度安排、进展阶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贯穿项目实施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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