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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运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热源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活和生产用热。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用户是指消耗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供热供气办公室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城投公司是供热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依照供热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单位、小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按供热规划,预留换热站配套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城市供热管网穿越单位、小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行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热力管网周围种植树木、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及进行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安全。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逐步推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办法。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厂区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城市热网的一次管网、换热站,由供热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