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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9]21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10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指导城市客运和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的职责。

  1.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监督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抗震设防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五)下放的职责。

  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热、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方面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管辖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测量和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

  

  (四)承担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省级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联合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省级行业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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