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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民字[2009]12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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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便捷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十)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进一步便捷救助程序,努力做到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医前、医中救助,要急事急办,尽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医后救助至少采取一季一审的办法,审批时间必须安排在季中。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保障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衔接,探索建立统一服务平台并实行困难群众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补偿、救助资金的“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十一)简化程序,避免重复审核。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以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凭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证明等,经村(居)委会确认后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大病关怀救助,可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补助的困难居民,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认定证,以及有关部门发放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证和学生、儿童持有的重度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定期将享受家庭缴费补助的困难居民名单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民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四、加大投入力度,严格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原筹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救助人数的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足额将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十三)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年度用于住院救助的资金不得低于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60%;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必须达到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收入的85%以上(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收入=上年度基金结转+本年度各级财政投入的医疗救助资金和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对年度救助资金结存过多、不能落实当地财政应负担资金的市、县,省财政、民政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抵减补助资金。

  

  (十四)严格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社〔2004〕2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要逐步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财政管钱”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环节,提高效益,逐步实现直接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领导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要密切关注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医疗救助工作质量和效益。

  

  (十六)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模式,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渡医疗等现象的发生,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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