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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民字[2009]12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七)强化救助监督。各地要结合政策调整、评议、公示等时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姓名及救助金额在申请人长期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救助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按季报告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救助政策的调整变动和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投入情况;要充分认识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虚报、不瞒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为各级掌握救助情况、分析救助形势、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我省将确定2-3个设区的市作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示范点,重点探索如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探索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简化申请审批程序,与相关保障制度搞好衔接等;各设区的市也要选择1-2个县作为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示范点,带动当地医疗救助工作创新发展。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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