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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发展规划处(民办教育管理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会同有关方面编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才工作;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政策;承担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省教育贷款的实施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 指导全省基础教育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和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各项工作;推进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贯彻落实;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科书,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全省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制定教育质量与教学工作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教材建设;承担成人教育的宏观指导工作。 (八)高等教育处。 承担全省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负责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九)民族教育处。 指导、协调全省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师范教育处。 规划、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的实施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全省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实施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工作;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协调大中学生参加有关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二)思想政治工作处。 承担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承办禁赌、关心下一代具体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科研协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术期刊的监督管理;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语言文字管理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