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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深入推进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国有林(农)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等,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草原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巩固和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群众联防联保责任制和领导、部门包片防范责任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地方政府对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装备建设给予补助。 (七)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级气象部门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雪)、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参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矿区、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地质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开展相关知识培训。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给予保障。 (八)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在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应当与邻近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九)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县级以下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队伍,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联合组建公用事业保障队伍,承担以上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十)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培训、演练和卫生应急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创造条件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应急能力。 四、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十二)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各地(市)要统一掌握本地(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并加强指导,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气象、安监、环保、电力、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