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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完善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做好本职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十四)加大基层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县(市、区)、乡(镇)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十五)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任务时的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