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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内容未经核实的信息。 (五)除重大事项并经批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程序过程公开外,一般的工作过程信息原则上不在网站公开。 (六)机关单位之间的来往函件、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批复情况,一般不在网站公开。 五、网站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公开的审核批准。 1、正式公文类信息(卫生厅文件、卫生厅明电、卫生厅办公室文件),在工作人员拟稿和处(室、局)审核时应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意见(“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厅领导签发的同时对信息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批,办公室制作正式文件时按照签发厅领导的审批结果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字样标注在公文附注内。 2、非正式公文、工作动态、新闻稿、表格、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由产生或制作信息的处(室、局)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3、厅领导在各种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承办会议的处(室、局)会后报讲话的厅领导批准。 4、厅机关历史上形成的、现时仍适用的重要卫生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应依法公开的历史资料等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负责收集,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5、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卫生标准,上级及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文件、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负责收集,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只将拟公开的目录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6、各处(室、局)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前需进行保密审查。厅保密办负责对网络信息保密工作进行培训。 (二)网站信息的发布。 1、经厅领导批准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正式公文类信息,由信息产生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2、厅领导讲话、非正式公文、工作动态、新闻稿、表格、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由信息产生或职能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3、自本规定实行时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开。 4、厅机关历史上形成的、现时仍适用的重要卫生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应依法公开的历史资料等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5、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卫生标准,上级及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文件、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六、设置信息互动、群众参与、方便群众办事栏目 (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度、目录、年度工作报告等。设置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下载、网上申请(一般不在网站公开回复)。 (二)“行政审批办理专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与省行政审批平台相结合,使群众能在网上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并能在线查询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开发布。 (三)“厅长信箱”,网上受理群众来信,可经网站公开回复。 (四)“意见征集”,征求社会对卫生政策、措施、工作的意见。 (五)“网上咨询”,接受和答复群众对卫生政策、卫生事项办理的咨询。 (六)“投诉举报”,接受群众对机关作风、违规违纪的举报,举报经查实的要回复结果。 (七)“网上调查”,对某些卫生事项的群众认知度或认同度进行调查。 (八)交流互动栏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减。 七、网站各栏目信息保障和办理事项的责任分工 网站设首页和二级页面。首页信息内容主要由信息中心从二级页面抽取发布,办理事项由相应职能处(室、局)负责受理、办理和回复。二级页面信息内容按业务属性由各职能处(室、局)负责提供。 (一)首页栏目分工。 1、信息公开部分。 “卫生信息”,办公室(新闻办)提供或信息中心在各处(室、局)提供的信息中抽取。 “工作动态”,信息中心在各处(室、局)提供的信息中抽取。 “机构职能”,人事处。 “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处。 “办事指南”,各有关处(室、局)。 “医疗收费”,规财处。 “社区卫生”,妇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