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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黔卫办发[2009]23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农村卫生”,农卫处。

  

  “曝光台”,卫生监督局。

  

  “打击非法行医”,卫生监督局。

  

  “卫生行风”,纠风办。

  

  “招标采购”,规财处。

  

  “医疗广告审查(核)”,医政处、中医药局。

  

  “医疗广告样件公示”,医政处、中医药局、卫生监督局。

  

  2、信息互动、群众参与、方便群众办事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目录、年度工作报告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由厅办公室受理登记后按依申请公开规定办理。

  

  “行政审批办理专栏”,各行政审批业务处(室、局)逐步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预受理,排除虚假或无效申请。开展网上查询,公布办理结果。

  

  “厅长信箱”,办公室按群众来信处理规定分办。

  

  “意见征集”,按照专题由相应处(室、局)负责收集、整理。

  

  “投诉举报”,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网上调查”,提出调查内容的处(室、局)负责办理。

  

  其它交流互动栏目,由相应职能处室牵头负责。

  

  (二)二级页面栏目分工。

  

  “综合管理”,办公室。

  

  “人事管理”,人事处。

  

  “规划财务”,规财处。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处。

  

  “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

  

  “执法监督”,卫生监督局。

  

  “妇幼社区”,妇社处。

  

  “医政管理”,医政处。

  

  “医院管理”,医管处。

  

  “疾病控制”,疾控处。

  

  “卫生应急”,应急办。

  

  “科技教育”,科教处。

  

  “卫生外事”,外事处。

  

  “干部保健”,保健处。

  

  “中医药管理”,中医药局。

  

  “爱国卫生”,爱卫办。

  

  “党建园地”,党办。

  

  “离退休管理”,老干处。

  

  “纪检监察”,纪检监察室。

  

  “卫生行风”,纠风办。

  

  “卫生项目管理”,卫生项目办。

  

  “农村改水”,改水办。

  

  “统计信息”,信息中心。

  

  


  八、监督保障

  

  (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的监督检查,一般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有:

  

  1、各处(室、局)公开信息的数量。

  

  2、是否有应当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

  

  3、公开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

  

  4、应当网上办理的事项是否及时办理。

  

  5、是否存在泄密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检查情况在厅机关进行公示。

  

  (二)错误、失误发布和不实信息的纠正。

  

  1、各处(室、局)每次在网站发布信息后,应登陆网站对上传并发布的信息进行浏览,发现信息有错误时应立即通知信息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协助改正。

  

  2、机关所有干部职工都应随时浏览网站公开的信息,当发现网站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时,应立即向处(室、局)负责人及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或反映。

  

  3、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反映后,应立即组织相应信息提供处(室、局)人员对信息进行甄别,认为属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时,经厅领导批准进行撤除或修改。对已经造成社会公众质疑或不良影响的,应组织相关处(室、局)及人员发布澄清信息。

  

  (三)网站信息公开和事项的办理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听取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网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网站工作。

  

  


  九、责任追究

  

  (一)各处(室、局)对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后公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纠正的要说明原因。相同问题被连续公示两次以上又不作说明的,在全厅进行通报。

  

  (二)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没有主动公开,被上级机关批评和社会公众质疑的,由信息责任处(室、局)负责纠正和解释。

  

  (三)在网站公开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造成社会公众质疑或不良影响的,由提供该信息的处(室、局)负责澄清和解释。

  

  (四)网站公开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网站公开信息、办理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群众批评和质疑的,由相应责任处(室、局)负责纠正和解释;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其他

  

  本规定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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