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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7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省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定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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