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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废物名录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各地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国际合作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承担宏观环境保护政策研究;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承办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相关事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 (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五)环境科技与监测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全省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的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 (八)污染防治处(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和跨市州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主管法律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