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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9]209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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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环境监察局。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涉及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参与核环境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省核安全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8名。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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