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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9]20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06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立法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监狱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指导全省劳动教养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指导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指导全省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工作。

  (十)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对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十一)监督监狱、劳教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管理、考核、任免;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录用考核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司法厅设8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统计、信访工作;负责监狱、劳教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有关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工作。

  (三)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拟订全省律师、公证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拟订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核准、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负责全省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证的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置;负责执业公证员的任职报审、公证员执业证书颁发以及公证员免职提请工作;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四)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拟订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指导社团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与使用,开展社会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工作;承办法院二审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指派,指导、协调全省重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负责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及办案人员的年检注册、业务培训、表彰和惩戒;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负责全省法律援助数据的统计分析、理论调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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