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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农民,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民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县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征收土地时年满l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或征收土地后以户为单位现人均有效灌溉面积不足03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市属单位用地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属单位用地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l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兰州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l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