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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房地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管理;承办公共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编制公共用房修缮计划,审批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工作,负责公务员周转性住房的项目汇总、审核和上报,承担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工作;负责维修改造危旧住房。 (五)服务处。 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指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和有关服务对象的服务及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各市州人民政府驻兰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甘肃办事机构。 (六)公共机构节能处。 指导和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公共节能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公共节能工作的考评及能耗统计工作;负责全省新建公共机构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核、建设监管、效果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编制50名(行政编制15名,事业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局长3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纪检监察工作接受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室统一领导。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1.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单位范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各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关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上述部门(单位)所办的培训中心、宾馆、饭店、印刷厂等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驻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供给的人民团体、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下属单位(除机关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所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承担所管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所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负责监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除机关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外)下属单位和市、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监管公安、安全、劳改单位(包括边、消、警)的涉密资产监管。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