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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使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依据文宣政策,宣扬国父遗教、总统训示、研究军事学术,发挥教育及宣传效力,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之出版及发行,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系指由军事机关、部队、学校等军事单位或其所属之出版社所出版之各种新闻纸及学术性、报导性、综合性之杂志与画刊而言。 第 4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以发行单位主管或政战主管为发行人,负责新闻纸及杂志出版及发行事宜。 第 5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以军事单位或军人为发行对象,非经国防部核准,不得向社会及国外发行。 第 6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仅向军中发行者,应于创刊前,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声请登记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发行人照片二张,层报国防部核发登记证。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7 页) 第 7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如需向社会发行者,应先由发行单位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声请登记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发行人照片两张,呈层国防部核转行政院新闻局发给登记证。 凡领有行政院新闻局登记证之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可自行向邮政总局申请登记为“新闻纸类”以享受邮递优待。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7 页) 第 8 条 为强化新闻纸及杂志精简政策,凡属对本单位发行之小型刊物,经层报国防部核定后,以文书资料发行。 第 9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须于刊头或显明部位记载发行人之姓名、登记证号数,及发行年月日,如仅向军中发行者,应加刊“对内刊物,妥慎保管”字样,避免对外流传。 第 10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所持有之登记证,其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应按登记时之程序,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变更登记声请书,声请变更登记。 (备注:附件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8 页) 第 11 条 登记证如因故遗失者,除应登报声明作废外,并应检附该报,呈报国防部核办。 第 12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终止发行时,原发行人应按登记时之程序,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注销登记申请书 (格式如附件三) ,声请注销登记。 (备注:附件三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9 页) 第 13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自获准登记后满三个月尚未发行者,或发行中断,新闻纸逾三个月,杂志逾期半年尚未继续发行者,均视为终止发行。 前项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事由者,发行人得呈请展延。 第 14 条 各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发行之共同事项规定如左: 一创立风格: (一) 对学术性之刊物,应注意研究与运用,报导性刊物,注意启发与趣味。 (二) 建立真诚、朴实、求新的风格,非因特殊必要,不得转载社会刊物的作品及新闻稿件。 (三) 将宣传的主题,融合于漫画、故事,及文艺作品之中。 (四) 内容力求学术化,报导要求文艺化,文字应求通俗化,措词须求亲切化。 (五) 掌握敌情研究及分析报导,以强化敌情教育。 二计划编辑: (一) 确定每期之主题及重点,一方面广事征文,一方面敦请军中作家、学者的长期合作,依据预定的范围与进度,搜集所需稿件,以开辟 稿源。 (二) 副刊稿件,依据选稿标准,概定百分比,作均衡的分配,并尽量采用官兵作品。 (三) 对外发行之各新闻纸净化广告内容,严格控制版面,广告不得超过全部版面四分之一。 三统一型态: 三日刊以上的新闻纸,内容一律杂志化。 第 15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发行之特定事项规定如左: 一各军种: (一) 取销国内外新闻报导 (外岛报纸除外) (二) 与本军的重大措施、活动、任务相配合。 (三) 应刊登友军重大新闻,以增进团结。 二军团级: (一) 以报导本单位特性有关的重大措施与活动为主。 (二) 后勤单位应着重后勤补给、生产、支援等任务之配合。 (三) 训练单位,应与训练有关之任务相配合。 三外岛: (一) 地区军政重大措施。 (二) 常备战士家乡消息。 第 16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不得刊载左列事项: 一妨碍军事机密者。 二损害部队荣誉者。 三影响官兵或军民情感者。 四有害官兵身心健康者。 第 17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之审查,由其上级单位审查,其规定如左: 一国防部审查其所属之一级幕僚、勤务、训练及指挥单位所出版之新闻纸及杂志,各总部及宪兵司令部审查其所属之一级单位出版之新闻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