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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5-24
【法规编号】 55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军中新闻纸杂志发行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使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依据文宣政策,宣扬国父遗教、总统训示、研究军事学术,发挥教育及宣传效力,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之出版及发行,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系指由军事机关、部队、学校等军事单位或其所属之出版社所出版之各种新闻纸及学术性、报导性、综合性之杂志与画刊而言。
  
  第 4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以发行单位主管或政战主管为发行人,负责新闻纸及杂志出版及发行事宜。
  
  第 5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以军事单位或军人为发行对象,非经国防部核准,不得向社会及国外发行。
  
  第 6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仅向军中发行者,应于创刊前,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声请登记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发行人照片二张,层报国防部核发登记证。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7 页)
  
  第 7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如需向社会发行者,应先由发行单位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声请登记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发行人照片两张,呈层国防部核转行政院新闻局发给登记证。
  
  凡领有行政院新闻局登记证之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可自行向邮政总局申请登记为“新闻纸类”以享受邮递优待。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7 页)
  
  第 8 条
  
  为强化新闻纸及杂志精简政策,凡属对本单位发行之小型刊物,经层报国防部核定后,以文书资料发行。
  
  第 9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须于刊头或显明部位记载发行人之姓名、登记证号数,及发行年月日,如仅向军中发行者,应加刊“对内刊物,妥慎保管”字样,避免对外流传。
  
  第 10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所持有之登记证,其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应按登记时之程序,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变更登记声请书,声请变更登记。
  
  (备注:附件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8 页)
  
  第 11 条
  
  登记证如因故遗失者,除应登报声明作废外,并应检附该报,呈报国防部核办。
  
  第 12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终止发行时,原发行人应按登记时之程序,填具军办新闻纸及杂志注销登记申请书 (格式如附件三) ,声请注销登记。
  
  (备注:附件三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 83 年 5 月版 (八) 第4479 页)
  
  第 13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自获准登记后满三个月尚未发行者,或发行中断,新闻纸逾三个月,杂志逾期半年尚未继续发行者,均视为终止发行。
  
  前项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事由者,发行人得呈请展延。
  
  第 14 条
  
  各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发行之共同事项规定如左:
  
  一创立风格:
  
  (一) 对学术性之刊物,应注意研究与运用,报导性刊物,注意启发与趣味。
  
  (二) 建立真诚、朴实、求新的风格,非因特殊必要,不得转载社会刊物的作品及新闻稿件。
  
  (三) 将宣传的主题,融合于漫画、故事,及文艺作品之中。
  
  (四) 内容力求学术化,报导要求文艺化,文字应求通俗化,措词须求亲切化。
  
  (五) 掌握敌情研究及分析报导,以强化敌情教育。
  
  二计划编辑:
  
  (一) 确定每期之主题及重点,一方面广事征文,一方面敦请军中作家、学者的长期合作,依据预定的范围与进度,搜集所需稿件,以开辟
  
  稿源。
  
  (二) 副刊稿件,依据选稿标准,概定百分比,作均衡的分配,并尽量采用官兵作品。
  
  (三) 对外发行之各新闻纸净化广告内容,严格控制版面,广告不得超过全部版面四分之一。
  
  三统一型态:
  
  三日刊以上的新闻纸,内容一律杂志化。
  
  第 15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发行之特定事项规定如左:
  
  一各军种:
  
  (一) 取销国内外新闻报导 (外岛报纸除外)
  
  (二) 与本军的重大措施、活动、任务相配合。
  
  (三) 应刊登友军重大新闻,以增进团结。
  
  二军团级:
  
  (一) 以报导本单位特性有关的重大措施与活动为主。
  
  (二) 后勤单位应着重后勤补给、生产、支援等任务之配合。
  
  (三) 训练单位,应与训练有关之任务相配合。
  
  三外岛:
  
  (一) 地区军政重大措施。
  
  (二) 常备战士家乡消息。
  
  第 16 条
  
  军中新闻纸及杂志不得刊载左列事项:
  
  一妨碍军事机密者。
  
  二损害部队荣誉者。
  
  三影响官兵或军民情感者。
  
  四有害官兵身心健康者。
  
  第 17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之审查,由其上级单位审查,其规定如左:
  
  一国防部审查其所属之一级幕僚、勤务、训练及指挥单位所出版之新闻纸及杂志,各总部及宪兵司令部审查其所属之一级单位出版之新闻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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