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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偷盗滑坡监测设施,阻挠、妨碍防滑减灾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滑减灾工作人员在防滑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行业的滑坡监测与灾害预测、滑坡防御与治理、抢险救灾执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泥石流灾害的监测、预防、治理、抢险救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