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09]6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

  


  为全面评价我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抚府发〔2009〕35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中:今年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分散经营的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任务的临川、崇仁、金溪、资溪和东乡等县(区)为重点县(区);500亩以上集中连片、500亩以上分散经营的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任务的南城、黎川、南丰、乐安、宜黄、广昌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等县(区)为非重点县(区)。

  

  


  二、考核时间

  

  2009年9月~2009年12月。

  

  


  三、考核内容

  

  考核采取百分制标准进行计分。

  

  (一)组织领导(18分)

  

  1、组织工作(6分)。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的计1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计1分,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计1分,办事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计1分,制定蔬菜基地建设中长期规划计的1分,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2、宣传工作(4分)。编印6期以上《简报》的计1分,悬挂10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计1分,制作3块以上永久宣传牌的计1分,召开全县(区)动员会或现场会的计1分。

  

  3、工作经费(5分)。县(区)按100元/亩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的计5分;按50元/亩的计4分;按20元/亩的计3分;按10元/亩的计2分;少于10元/亩或未安排工作经费的不计分。

  

  4、日常监管(3分)。建立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档案的计1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的计1分,按要求及时上报基地统计资料的计1分。

  

  (二)基地建设(60分)

  

  1、基地面积(10分)。重点县(区)新增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个,且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计10分。非重点县(区)新增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个,且集中连片面积500亩以上计10分。新增基地面积超过部分,均按每100亩加计1分,加分不得超过5分。

  

  2、基础设施(50分)。

  

  土地整理(3分):按50亩一大块、5亩一小块的标准进行整理的计3分;按5亩一小块的标准进行整理的计2分;未按标准进行整理的计1分;没有整理的不计分。

  

  道路系统(10分):基地主干道、支干道、机耕道、支道相通,主干道、支干道、机耕道全部水泥(油)路硬化的计10分;主干道和支干道水泥(油)路硬化的计8分;主干道水泥(油)路硬化的计6分。主干道、支干道、机耕道、支道相通,全部道路未水泥(油)路硬化的计4分。有主干道、支干道,未修机耕道和支道的计2分。未修主干道和支干道的不计分。

  

  排灌系统(10分):基地渠道相通,主灌水渠、主排水渠、灌水渠、排水渠全部硬化的计10分;主灌水渠、主排水渠和灌水渠硬化的计8分;主灌水渠和主排水渠硬化的计6分;主灌水渠或主排水渠硬化的计4分。有主灌水渠、主排水渠、灌水渠、排水渠,但渠道不相通的计2分。未建设排灌系统的不计分。

  

  滴喷灌系统(10分):按安装滴灌或喷灌系统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每10%计1分;基地没有安装滴喷灌系统的不计分。

  

  大中棚设施(5分):蔬菜大中棚面积占基地面积50%以上的计5分;占40%以上的计4分;占30%以上的计3分;占20%以上的计2分;占10%以上的计1分;基地没有蔬菜大中棚设施的不计分。

  

  蔬菜定植(10分):按蔬菜定植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每10%计1分。

  

  立牌定责明示(2分):树立定责明示牌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三)保障机制(10分)

  

  1、引进业主(5分)。重点县(区)基地引进企业,单户种植规模500亩以上的计5分;400亩以上的计4分;300亩以上的计3分;200亩以上的2分;单户种植规模低于200亩或未引进企业的不计分。非重点县(区)基地引进企业,单户种植规模300亩以上的计5分;200亩以上的计4分;150亩以上的计3分;100亩以上的计2分;单户种植规模低于100亩或未引进企业的不计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