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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中央决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并由中央统战部牵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参加,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指导小组。我省也参照中央模式,由省委统战部牵头,省工商局和省工商联参加,组成了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并制定下发了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通知》精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抓好一下几项工作:

  

  


  一、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迅猛,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处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担负着团结带领群众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重任,是非公有制企业登记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提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实现监管职能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意见》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认真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

  

  


  二、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

  

  要在当地党委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统战部门、工商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以上工商部门要指定一名副局长参加当地的学习实践指导小组,并选派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同志参加指导工作。各级工商局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学习实践活动,为选派同志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参加指导工作的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指导工作上,吃透文件精神,要虚心向其他单位的同志学习,搞好协调配合;要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积极提出建议。要着眼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和发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有效形式和载体,把握学习实践活动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明确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的任务,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合理安排各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抓好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要把履行指导职责与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

  

  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上水平”这一核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引导、扶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大力宣传新时期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要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要积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与会员群众联系紧密和组织健全的优势,通过协会广泛动员和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党员,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尤其是要搞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骨干的教育培训。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宣传,引导他们积极支持学习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考察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五、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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