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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72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均负有重要的安全责任,要切实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留漏洞”,构建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确保建设安全。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投资者、组织者,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法人安全责任是项目建设施工中最主要、最有效的安全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要临近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保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常费用。

  

  2.要建立健全各专业管理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人每月入井跟班次数,并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3.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4.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5.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6.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跟班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7.负责双电源供电、安全监控和矿井通风系统等基础工程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

  

  8.负责向施工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9.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负责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安全费(造价的2%),严禁少提或不提取安全费的现象发生。

  

  上述要求将作为今后建设项目开工和建设的前提条件。

  

  (二)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是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队组、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是项目建设施工中最关键、最直接、最有效的安全保障,是从源头上加强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必须建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设立安全、工程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部门,要有专人、专门的机构负责施工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安全装备,管理、技术人员能满足安全施工和编制技术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的需要。

  

  3.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隐患后,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立即制止。

  

  4.落实施工人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其中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周,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知识的人员上岗。

  

  5.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以及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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