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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对直属建设矿井、兼并控股的建设矿井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及煤矿建设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兼并重组后的建设矿井其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 五、加强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组织自查自纠。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结合区域内建设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其中,对整改建设矿井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追踪监管,对停工整改建设矿井应当指派专人驻矿盯守,停工整改完成后经原检查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