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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2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共同领导市、州、地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省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州、地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全省审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法规处。

  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的起草工作;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或省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全省行政事业行业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管理的农业、水利、林业、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

  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中央投资或中央投资为主的在黔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投资或省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有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下设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二处。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监督在黔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济责任审计局。

  参与起草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地厅级领导干部及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市(州、地)主要领导干部、省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市(州、地)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局下设经济责任审计一处、二处、三处。

  (九)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部门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借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协助管理市(州、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处、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审计厅专职纪检监察员。行政编制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9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2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任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1名兼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局长),总审计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派出审计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2名、副总审计师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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