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统筹规划、加强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制度、加强管理、分级负责、规范预算、省级调剂的原则,建立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同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努力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平稳过渡,促进全省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出台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包括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参保退休人员死亡后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四)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余缺调剂的原则编制和实施。年度终了前,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本级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养老保险局。省养老保险局编制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同时汇总各地上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基金预算按“两上两下”程序编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市、州、县按上年度当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解,并纳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核算。省级调剂金一律不得减免。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除做实个人账户补助资金外全部由省统一安排使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留存当地管理,确需动用基金累计结余的,须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因不可抗因素形成的基金支付风险、增加省对市县基金的调剂能力,缓解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调度困难。

  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含省级调剂金)实行分别管理,省级统筹基金不得占用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各地按规定筹集上缴。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建立适应省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各地预算内收支缺口,由省和市(州)、县(市、区)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负担。市(州)、县(市、区)负担部分,当地基金有历年累计结余的,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从历年累计结余中弥补;当地没有历年累计结余或结余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对省级统筹前各地形成的基金累计缺口,由各地用以后年度基金结余和本级财政补贴逐年弥补、消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