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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2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政策的职责。

  (二)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全省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的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组织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和行政事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利益导向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访和村(居)民自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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