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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09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接上页]
(六)礼宾处。

  拟订全省外事礼宾工作规定;统筹安排省级领导出面参加的外事活动工作;承办邀请境外相当于我国正、副省部级及以上人员来黔访问报批接待事宜;承担各国驻华使馆、联合国组织机构、国际组织的人员来黔公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承担外国国宾及其他高级代表团和政要来访接待及礼宾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外事接待的礼宾工作。

  (七)联络处。

  承办党的对外联络工作事宜;承担来黔访问的党宾接待工作;协调指导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的外事活动;承办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国际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规定;承担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黔活动管理工作;拟订省内境外非政府组织和省内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规定;协调管理省内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涉外事项;协调、管理本省同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工作。

  (九)侨政处。

  贯彻执行国家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并督促检查;拟订全省地方性侨务政策、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全省涉侨工作,指导全省侨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工作;承担归侨侨眷相关服务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在国内合法权益维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承担侨情调查、数据搜集和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华侨来黔定居安置相关工作;审核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身份认证等相关待遇工作;承担侨务扶贫、侨务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表彰和联谊工作;承办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侨务联络处。

  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谊工作;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纠纷投诉工作;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引智、捐赠资金、物资、项目和维护其在黔投资的正当权益协调工作;参与重大涉侨捐赠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来黔接待工作;承担贵州省海外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海外交流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全省翻译系列职称评审评定组织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外事办公室专职纪 检监察员。行政编制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 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贵州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事业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会长由省领导兼任,专职副会长(副厅长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其人事党务、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事务由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管理。

  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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