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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2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增加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药品法典,参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药物政策、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省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实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监督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省委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及中央在黔单位的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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