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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开展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 第三条 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面向文化需求,强化科技含量; (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 (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 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一)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围绕文化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重大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的科技项目。 (二)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 (三)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四)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建设。 (五)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率,实现规模效益。 第五条 提升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 提升计划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 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任。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条 提升计划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文化科技项目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部直属单位和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汇总属地或本单位所提出的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的申报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者应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项目的申报只能由法人单位提出。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联合单位不得超过5家,其中第一申报单位为项目的牵头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产生于牵头申报单位。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法人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含)(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 (四)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提升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在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报单位通过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第十八条 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立项程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请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会审,提出立项意见。文化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审定、批复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