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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现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

  

  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4)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附件2-2);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3);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3)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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