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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34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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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跟踪监测。一是继续做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数据监测,提前预警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二是协调建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统计信息系统。

  

  4、继续做好境外金融风险传递的防范工作。严格执行再保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加强对再保关联交易审核,建立完善再保关联交易档案。研究对美亚特别监管政策进一步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把治理公司经营数据不真实作为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在巩固原有成果基础上,下大力气,集中精力突出整治虚假列支中介费、进一步查处虚假理赔、逐步解决严重虚假列支营业费用等问题。今年规范财产险市场要突出三个方面工作重点:在市场行为方面,把查处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尤其是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理赔、虚假列支营业费用、虚假计提准备金以及农险虚假承保等违法违规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同时做好对财产险费率报行不一问题的查处工作;在险种方面,主要抓住车险、企财险两大险种和直接服务亿万人民群众的农业保险和交强险业务;在主体方面,主要抓住市场份额大的公司和违规较多的公司。具体举措:

  

  1、继续严格执行保监会70号文件,着重治理数据不真实问题。2011年重点治理虚列中介费、进一步查处虚假理赔、逐步解决严重虚假列支营业费用和农险虚假承保等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探索调整查处方式。把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其上级公司(包括总、省级公司)的高管责任挂起钩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探索采取“立案在上、检查在下、责任共担、依法处罚各级高管”为主。

  

  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保监会组织检查人保总公司,并根据非现场监测和保监局检查情况另行选择2-3家保险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保监会组织对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展调研式检查和组织推动重点省份的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各保监局以人保公司为重点检查对象,全面系统检查人保省分公司并延伸检查至少2-3家人保中心支公司。此外,各保监局应结合当地实际,除人保公司外,另行选择1-3家其它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并报告财产险部。

  

  三是依法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支付中介手续费、严重虚列费用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探索采取以地市以上公司为单位统一停业、吊销违规机构营业许可证、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等监管措施,同时将触犯刑律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2、加强对总公司的监管。一是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把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范围、高管任职资格等密切挂钩。二是加强对总公司的质询及通报。定期向总公司及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公司系统内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将总公司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关保监局,由保监局跟踪督促公司分支机构落实整改要求。三是加强对公司内控的监管。把公司年度考核体系、保费资金管理、理赔管理、中介手续费以及营业费用列支、有价单证管理、帐户管理等重要内控制度列为关注和重点检查的内容,对内控存在漏洞的公司实行“窗口指导”。四是继续落实监管责任人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制度,做到提前介入了解公司决策和重大事项,对经营风险做到“早预警、早防范”。五是加大对公司违法违规信息对外公开披露力度。六是加强对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集中管控监管,提升信息化水平。

  

  3、加强对机构和高管的监管。一是严把机构准入关。严格执行机构批设的规定,加强与保监局的联动,把分支机构批设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对违法违规多、制度不完善、现在或预测不正常亏损、发展理念不清的公司严格控制机构铺设。二是严把高管准入关。严格执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完善不良记录档案并加大信息共享,防止高管“带病”上岗或转岗。严格执行考试及谈话制度,加强审计。

  

  4、加强对产品的监管。一是加强产品准入审核。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产品审核实行与公司资本金和偿付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及违规情况、产品开发队伍建设“三挂钩”。二是继续对明显不符合法规和市场要求的产品进行专项清理。三是做好电销业务统计分析及监测工作,规范发展电销业务。四是积极推进财产险产品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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