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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34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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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着力维护好消费者利益。继续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工作;加大对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拖赔、惜赔与无理拒赔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话网络营销模式,严禁误导宣传和强行承保;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确保投保人明明白白消费,让广大消费者自主选择偿付能力充足、依法合规经营的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和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1、完善规范市场秩序制度。一是研究出台《财产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二是认真抓好《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的落实,强化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每宗跟单支付、集中支付、零现金转帐支付。三是完善“见费出单”制度,将“见费出单”推广到企财险、农险等非车险领域。四是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将查询范围扩大到非车险,实现全险种查询,增加手续费、渠道等可查询信息,加大对自主查询制度的推广宣传力度。五是积极探索下级公司违法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的办法。

  

  2、稳步推进产品费率市场化进程。非车险在原基本市场化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交强险在江苏地区试点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地区扩大差别费率试点范围;商业车险以深圳等地费率浮动试点改革为基础,扩大试点内容和范围,加大推进力度。

  

  3、完善产品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管理制度。二是出台加强保证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三是研究探索网络销售的有关监管要求。四是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费率核算委员会制度。五是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内控制度指引。六是加强产品创新支持力度。指导行业协会研究创新型保险产品保护机制。

  

  4、完善车险及交强险制度。推动车险平台建设,推进平台全国互联,建立数据质量检测机制,建立商业车险投保时事故告知机制,逐步实现理赔全流程管控。继续推动车险产品创新和车险电子保单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理赔管理指引》,严格执行车险接报案省级集中管理制、车险理赔实名制、车险赔款非现金支付制和车险理赔100%回访制。继续确保交强险信息平稳披露。加大协调力度,推动相关部门修订《交强险条例》。完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配合扩大救助基金实施的地区范围。落实《车船税法》的实施。

  

  5、完善农险监管制度。一是推动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二是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和农险承保理赔规范性文件,指导行业协会做好农险承保和理赔流程指引。三是完善农险承保到户、理赔到户以及承保情况公开制度,强化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制度。四是研究探索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五是推进风险费率区划研究,选择部分省开展市县级风险费率区划试点。

  

  6、完善非寿险精算和风险监测制度。一是完善分类监管流程、规则和指标体系,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分类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制定财产险公司绩效考核指引、《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内部控制规则》、《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报告编报规则》、《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三是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跟踪与研究,指导精算师协会出台相关特定精算方法与流程的指引。四是出台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第三方审核制度。五是研究制订《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指引》。

  

  7、完善再保险和共保监管制度。研究出台《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再保险统计制度和再保险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研究制定对大型商业风险共保的监管措施,启动共保业务信息查询平台的建设。

  

  8、研究财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评价指标。提出评价财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指标,探索形成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行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四)加强协调,营造环境,促进重点领域发展,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继续推动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交强险以及信用保险等领域险种发展,提高专业保险服务水平和渗透度。

  

  1、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进一步加大与有关部委沟通协调力度,争取对农业保险更多的政策支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与农林部门的合作。加大推进藏区、牧区、新疆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险种试点力度。

  

  2、推进责任险发展。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推进环保、安全生产、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责任保险的发展。

  

  3、推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发展。继续会同商务部等部委,积极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发展。稳步推进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

  

  4、积极推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委,争取在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和地震巨灾制度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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