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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2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等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及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建议;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林业执法监督和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指导林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林业系统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贵州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和石漠化治理植被恢复工作;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珠江防护林工程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花卉的建设生产和国有林场(苗圃)、种苗基地、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和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拟订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指导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承担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依法审核、审批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手续的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与经营加工工作;督促查处林政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农村林业能源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建设。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普查、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年度利用限额;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猎捕的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省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七)森林公安局(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建议;指导森林公安队伍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重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八)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林业发展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和补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全省林业财务、统计和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山区综合开发和林业扶贫工作。

  (九)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研项目立项、实施、评审及成果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办林业技术监督、林业地方标准拟订、新技术开发、专利和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管理森林认证工作。

  (十)对外合作与产业处。

  承担全省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森工行业管理,指导林产品加工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战备林(材)管理和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指导林业企业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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