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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加快提升集中供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办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农村社会机构养老的主要平台。近年来,各地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强化保障,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取得较大成效。但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建设和管理之间不协调,保障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不适应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在充分把握供养机构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基础上,《办法》对供养机构的规划建设、内部管理、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务必要从推动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长远需要出发,充分认清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供养机构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把加强供养机构建设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中心任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能力建设,创造供养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当前,供养机构快速发展与能力建设滞后的矛盾已成为制约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各地要将推行供养机构法人登记作为落实《办法》的首要任务,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赋予具备条件的供养机构法人资格,实现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维护自身权益,使机构性质不清、法人资格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要将培育专业化管理服务人员队伍作为加强供养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和需求,科学设置管理和服务岗位;依据工作性质和素质要求,确立用人标准。要通过组织遴选或公开选拔方式,择优配备管理人员;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社工人才等办法,将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聘用到服务岗位;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和考核激励等办法,确保人员素质能力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要着力解决工作经费短缺问题。按照《办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从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供养机构建设和正常运转需要;另一方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供养机构修缮和维护。 三、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供养机构健康运行的内部秩序 各地要将健全和落实供养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为加强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建全和落实院长负责制,真正赋予院长在供养机构管理中的领导权力和主体责任。主办机关要把对院长履职情况的考核作为加强供养机构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调动和有效发挥院长的领导和表率作用,有力推动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要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推行供养服务标准化。通过制定供养机构服务规范,明确每个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惩办法,真正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工作有奖有罚,人员能进能出,逐步建立起标准化服务体系。 民主和公开既是实施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督落实的有效方法。各地供养机构应避免院务管理委员会制度流于形式,要切实按照《办法》规定的成员构成和相关程序,通过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发挥集体智慧,落实院务公开,开展民主管理,依靠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的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开展等级评定,建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长效机制 等级评定是提升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水平的长效机制。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等级评定,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办法》吸收了这一管理创新举措,要求各地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已经实施等级评定的省份,要进一步完善办法,细化相关标准和程序,适时总结推广,使之更好地发挥引导促进、示范带动、鼓励鞭策作用。尚未开展等级评定的地方,要注意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尽快着手制定相关办法,加快探索和推进步伐。各地在制定评定办法时,要重点把握好标准划分、指标设定和奖惩方式三个环节。在标准划分上,要有本行政区域所有供养机构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和在此基础上体现更高发展水平的高等级标准;在指标设定上,要在做到全面具体的前提下,突出对管理服务质量的要求;在奖惩方式上,要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和鞭策作用为目的,确保达到不断推进建设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