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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商发[2009]9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

  (新商发〔2009〕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各中标销售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现就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以下简称项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分配

  依据各地下乡产品销售、已备案网点数量、举报投诉及处理、平时工作开展、日常市场监管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将项目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地、州、市,由各地、州、市统一掌握使用。

  


  二、项目支持方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销售网点建设改造项目、配送体系项目、售后服务体系项目和信息系统项目。

  (一)销售网点建设改造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并验收合格的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对贫穷边远、空白乡(镇)村的销售网点应重点支持。

  (二)配送体系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为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提供产品统一配送服务的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和配送车辆,以及用于报废车辆回收企业运输工具的购置等。

  (三)服务体系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用于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安装、维修设备购置等。

  (四)信息系统项目。即下乡产品网点销售、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录入系统项目建设,包括电脑等硬件设备购置和操作人员培训等。

  


  三、项目申报的条件及企业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条件

  1、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是中标销售企业直营或授权加盟的销售网点,已经当地经贸(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悬挂“家电下乡销售指定店”牌匾,有“家电下乡产品价格标示栏”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兑付流程栏”,有电脑,能上网,具备销售信息录入条件,无不良销售记录,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

  2、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项目申报条件。属于工信部发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企业, 2009年产生了销售记录,有电脑,能上网,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条件,并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申报条件。经自治区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企业自身网点建设和运输工具购置的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的2倍。

  4、配送体系建设改造项目申报条件。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自有的配送中心或与我区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签约的配送中心,能辐射周围5个县(市)或县域内60%的乡镇,配送中心自身用于改造和设备购置的投入不低于扶持资金的2倍。

  5、服务系统项目申报条件。能辐射县域内40%乡镇,专业维修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备比较全面的维修服务设施、设备,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50㎡。

  (二)企业(可委托销售网点或售后服务网点)申请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1、《2009年度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建设改造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或《2009年度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配送中心购置配送车辆的和报废车辆回收企业购置运输工具的,还要提供2009年2月1日以后购置车辆的票据、车辆落户登记、行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车主”一栏只能是企业的名称,而不能是任何个人的名称(包括企业法人)。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各企业(可委托销售网点或售后服务网点)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经贸、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依照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实地验收并出具初验报告。地、州、市经贸(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审复验,复验通过后,由地、州、市经贸(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对各地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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