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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行业管理处。 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生产技术工作, 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审批;按有关规定,负责煤矿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批;负责煤炭质量管理;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六)经济运行处。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监测全省煤炭生产、运销情况,分析全省煤炭经济运行动态,解决煤炭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计经济技术指标,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 负责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合理布局铁路发煤站、公路营业站和储煤场;负责全省煤炭年度产运需衔接和运输计划的平衡;协调煤炭调运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审核铁路发煤单位的立户、开户和变更;负责煤炭销售票等票据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全省煤炭安全监管;确定全省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八)瓦斯防治与利用处。 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承担“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与利用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的审批;负责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负责全省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九)安全生产执法处。 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纠察工作;落实全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救援处。 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省煤矿安全调度工作;指导全省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十一)科技装备处。 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推动煤炭行业建立健全机电管理制度,提高机电管理水平;制定并监督实施煤炭技术装备准入标准,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统筹全省煤炭行业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交流、转化等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监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的预审及环保专篇的审查;参与煤矿建设竣工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导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统筹矿区绿化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职业教育培训处。 对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的考核发证及上岗准入管理。 (十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监管直属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工作;指导全省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省各类煤矿财务指标的汇总;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建设项目省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 (十五)劳动用工管理处。 组织实施行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承担煤炭企业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煤炭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指导煤炭企业落实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制度;承担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