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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 车主将符合补贴范围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2.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详细如实记录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局备案。 3. 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4.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即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黄标车”以旧换新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原件; (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 3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 )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5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7 )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 8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第 20 号公告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1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当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 3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 )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5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 6 )车主委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 ( 7 )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交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 8 )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交更新车辆发票。 5.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二)补贴资金审核与发放 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商务局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材料;符合补贴条件的,联合窗口各部门在《报废老旧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审核栏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市财政局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为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把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抓紧抓实,市政府成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殿文副市长担任,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由市商务局局长马道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组织实施。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大楼内,实行定期办公制度,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五为集中办公时间,其余时间由市商务局工作人员进行值班,特殊情况需集中办公的由市商务局临时通知。 (三)明确部门职责。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1. 商务部门 ( 1 )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 前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品牌销售的备案工作。( 2 )牵头组织联合服务窗口的工作,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3 )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的要求于次月 2 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