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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0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村务公开和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省综治办负责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社区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平安社区创建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我省社区建设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评比和表彰工作;指导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参与制定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平安社区和“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和网络,提高技防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率,减少可防性案件,增强社区安全防范能力;遏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措施,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社区全面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完善社区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居民思想品德、科普、法制、国防等方面的教育,指导职业培训,开展中小学校课外教育;制定教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规定,实现社区教育资源共享。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检查、协调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及民事纠纷的调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依法管理社区劳务中介机构,做好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和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探索从社区工作人员招录公务员的政策。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社区建设工作经费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督促各级财政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建设规划;负责引导各地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活动用房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和硬化小街小巷道路;指导基层单位、居民开展绿地(树)认养及植树养花、绿化社区环境活动;监督拆除路边、院落违章建筑。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指导社区建立业余文化骨干队伍和以居民家庭、居民楼院为单位的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文艺骨干培训和老年文化教育;指导社区建立社区文化站、图书室,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内容。围绕“创文明社区、做文明市民”主题,积极开展创建文化先进社区活动;清除和抵制各种丑陋文化现象,提高社区居民文化素质;建立和完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向社区群众开放的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手段,大力发展社区基层文化信息网络,实现社区文化资源共享。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指导主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健康教育指导,增强居民健康意识,降低传染病发病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对全科医生的评定、聘任制度,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配合教育部门逐步建立全科医生培训教育体系,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员在职培训。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指导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及社区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指导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工作,向社区居民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指导社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对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社区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指导落实国家有关社区服务业的减免税政策(国家认定的社区服务范畴和项目),为开展社区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税务票据,减免有关税、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年检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媒体对社区建设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报道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配合制定和指导执行有关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开办社区服务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优先办理有关营业手续;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做好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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