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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7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地税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的意见

  (省地税局 2009年10月)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产业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是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对实现“三个发展”战略目标,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支持和服务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局,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把该落实的税收优惠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地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现对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申如下:

  

  (一)营业税:

  

  1.对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整体转让煤矿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2.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要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区别不同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其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收购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涉及资产收购的,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6.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五)印花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新企业启用的资金账簿已贴花部分、各类已贴花仅改变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契税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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