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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7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7.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二、切实规范征收管理工作

  

  为支持和服务好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切实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对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确无所得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被兼并的煤矿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滞纳金延后征收。

  

  (三)对清缴欠税有困难的煤矿企业,凡已经落实由兼并重组方承担清欠义务的,可暂缓追缴被兼并企业欠税。

  

  (四)对煤矿企业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把握延期纳税申请条件,加快各环节审核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有争议的涉税问题,在不影响兼并重组工作进程的情况下,税企双方可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积极做好涉税服务工作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最大限度地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涉税服务。

  

  (一)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引导。国家对不同形式的兼并重组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且重组成本差异较大,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引导工作,正确引导企业做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政策选择,有效降低兼并重组成本。一是要引导煤矿企业尽量采用法定的“股权支付”形式进行兼并重组结算。二是要引导煤矿企业尽量保持原有煤矿经营管理的延续性,通过整体转让企业产权完成兼并重组。三是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种渠道为煤矿企业提供兼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确保煤矿企业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

  

  (二)实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跟踪服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地税局《关于为重大投资项目纳税人提供跟踪服务的实施意见》(晋地税发〔2006〕164号)要求,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全程跟踪服务。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深入煤矿企业进行辅导、答疑,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事项,实行优先受理,特事特办,办结时限应在省地税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所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缩短。

  

  


  四、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大税收、大服务”理念,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好有关涉税问题,积极服务于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好有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及时汇报;要进一步加强与煤炭、国土资源等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解决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涉税问题。

  

  (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政策落实、涉税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有政策而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或者有意抬高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刁难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省地税局将组织开展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以实际行动支持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服务好山西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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