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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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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要素服务,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各类服务机构。

  

  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实现市 (州)、县 (市、区)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联盟,重点加强融资担保、企业人才培养、代理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继续坚持 “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功能,逐步完善各类服务机构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创业指导、市场开拓、法律服务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依托中国中小企业吉林信息网和吉林省中小企业数据中心,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信息,及时发布最新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和合作项目、市场需求、产品推介、人才供求等状况,并实现网上业务咨询和受理,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每年定期开展吉林产品走全国活动,组织广大中小企业到目标市场开展各类展洽活动。利用好中博会、东博会、apec会等各种市场平台,带领中小企业 “走出去”,加强与外埠的商贸往来。积极鼓励各类商会、协会等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展览展销、进出口代理、招商引资等服务。建立以阿里巴巴和启明电子信息为主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吸纳更多中小企业加入 “阿里巴巴吉林省分站”,获取低成本市场开拓服务。同时,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完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研究制订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坚持对创业企业、成长型企业、担保机构、服务体系以及金融部门给予扶持或奖励,并进一步扩大资金扶持覆盖面和扶持力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公共效益。各市 (州)和县 (市)财政都要逐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和服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通过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对成长型企业的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低碳技术、开拓市场、扩大就业等给予资金支持。

  

  加大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以各级软环境办公室为主,法律事务机构为辅的维权服务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接待受理或协助受理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事件。各级政府督查室、工信部门及软环境办公室,每年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清理和整顿收费项目,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乱摊派行为,及时查处破坏软环境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彻底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合力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

  

  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规划及重大措施,组织实施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同时,把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目标任务分解到市 (州)、省直有关部门,纳入领导班子年度政绩考核体系。对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和公示制度,开展年度竞赛考核评比活动,对落实得力,发展较好的市 (州)、县 (市、区)、省直相关部门给予年度表彰奖励。各市 (州)政府要按照省里分解落实的指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至县 (市),形成层层有任务,层层抓落实的格局。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把全面落实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以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为己任,尽最大努力为企业提供服务,放开手脚、放胆发展,加快形成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目标任务的实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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