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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9]42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43211”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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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机制。一是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科技投入的政策规定。到2012年,力争市、县(区)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2%以上。二是整合资源加大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市政府每年整合一定数量资金,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投入,增加公司资本金,扶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三是加大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根据《新余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17个重大科技专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启动2-3个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县(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实施1-2个重点科技项目。四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进一步增加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有条件的县(区)也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五是加大财政对专利专项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市专利专项资金的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

  

  ㈡落实激励政策

  

  1.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和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组织实施用户示范工程等方式,鼓励使用自主研发的首台(套)装备。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市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对涉及民生的高新技术和产品,在落实扩大内需的措施中优先安排。

  

  2.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法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3.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股权激励政策。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规定实施技术入股、期权和股权奖励。全面实施科技入园行动,科技人员经组织选派服务企业期间,保留原单位待遇,并允许按照政策规定分享创新收益。

  

  4.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543211”科技创新工程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㈢推进开放合作

  

  1.加大引资、引智、引技力度。一是围绕5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重点引进技术含量高、规模较大的项目,特别是有原始创新成果的项目。二是结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力争引进10名左右“543211”科技创新工程所需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管理人才。三是重点围绕5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从国内外引进10项左右重大高新技术。

  

  2.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一是推进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争取省和国家重大项目和科技成果对我市的支持。二是积极参与泛珠、海西、长三角以及中部地区联盟等区域合作,在区域分工中形成具有新余特色的产业和科技优势。三是建设若干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四是积极参与全省技术、人才、项目对接会等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活动,做好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

  

  3.积极面向国内外配置科技资源。一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通过在国内发达地区以及在国外建立研发中心和购买专利等方式,有效地利用最新的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二是积极推进与跨国公司、优势研发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五、具体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543211”科技创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543211”科技创新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㈡落实分工责任。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制定5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的推进机制,负责5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和创新型企业的建设。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制定重大高新技术投资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经贸委等部门,负责科技创新研发平台、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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