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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范围对象。 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向和目标,结合本地区人口数量及空间分布、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需求等情况,各级卫生部门统筹研究提出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布局结构、人员编制配置等总体规划,为核定机构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2.摸底调查。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梳理,摸清各类性质、各种形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队伍状况,为核定机构编制奠定基础。 3.资源整合。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区域卫生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卫生资源整合通盘考虑,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转型、改造、引入社会力量举办、政府新办等多种渠道,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举办形式,并按投资主体确定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4.履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在资源整合基础上,各级卫生部门提出本地区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意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省里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标准内,审批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 (三)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编制日常管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变化,需要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编制进行动态调整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需要调整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的,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总量控制标准内具体核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后,要及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程序多,各地要统筹谋划,可以穿插或合并进行的要同步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选聘院长(主任)。 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统一组织,通过竞争择优选拔聘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院长(主任)竞聘上岗后,负责组织本机构人员竞聘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 (二)开展人员清理。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离退休人员等进行核查。在摸清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不属于竞聘定岗和分流安置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逐人登记造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清理清退。 (三)合理设置岗位。 制定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选聘的院长(主任)到位后,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确保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公共卫生服务和中医药人员占有一定比例,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保持合理比例。岗位中除会计(可含信息统计工作和药品统计工作)、工勤人员、物理技术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外,其余岗位可兼职。岗位设置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并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下发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