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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法律顾问团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市政府决定组建法律顾问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团的设立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政府聘任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全市法律界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若干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是协助市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的非常设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任法律顾问团团长,主持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负责人任法律顾问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团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相关日常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聘任 法律顾问主要从乐山市中心城区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司法局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决定聘任并对社会公告,每届任期1-3年。一个律师事务所产生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为1名。法律顾问与市政府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四)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五)热心于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团的主要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向市政府及时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四)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履职方式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法律顾问应按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应按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 (二)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前7日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市政府及法律顾问团相关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列席或参加的,法律顾问应按市政府法制办的通知到会并发表意见; (五)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团长召集法律顾问会议集体研究,并以法律顾问团名义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意见; (六)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应经法律顾问团团长审查签批后再报市政府; (七)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办理诉讼、仲裁、特定事项调查等具体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或出具证明; (八)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九)就法律事务对外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发表意见,应事先取得市政府书面授权; (十)法律顾问受聘期间,未经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对方或第三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利害冲突关系的法律事务,已经接受的委托应予解除;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托办理前述事务的,应当先行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十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五、法律顾问的解聘 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评议考核。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解聘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对外进行公告: |